【用戶】Even H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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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消防法第17條 [設置消防栓] 施行細則20 直轄市/縣(市)政府,為消防需要,應會同自來水事業機構選定適當地點,設置消防栓,所需費用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酌予補助;其保養、維護由自來水事業機構負責。施行細則20 106/10/12改#1 依本法第十七條設置之消防栓,以採用地上雙口式為原則,消防栓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2 當地自來水事業應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負責保養、維護消防栓。並應配合直轄市/nnnnnnnnnnnn 縣(市)消防機關實施測試,保持堪用狀態。第21條nn直轄市/縣(市)政府對轄內無自來水供應或消防栓設置不足地區,應籌建或整修蓄水池及其他消防水源,並由當地消防機關列管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