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下列情事,何者為不得充經理人之事由?
(A)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B)曾服公務虧空公款,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C)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者 
(D)以上皆是。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799
統計:A(1),B(0),C(3),D(195),E(0)

用户評論

【用戶】CSC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公司法30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經理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尚未 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五年。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 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三、曾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 ,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四、受破產之宣告或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五、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六、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七、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