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imei Tseng】評論
第 983 條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盧妍蓁】評論
假設甲乙為兄弟,丙為甲妻,甲因出遊不幸車禍死亡,丙再與乙結婚,問丙乙該婚姻之效力如何? (A)有效 (B)無效(C)得撤銷(D)效力未定 答案:A 婚姻關係消滅之原因: 1死亡 2離婚 3婚姻之撤銷。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相同者,可結婚。
【snoopy75smb】評論
近親不能結婚(旁六);例外是收養的四親等及六親等,並且輩分要相同。姻親輩分相同才能結婚(不會亂了輩分),輩分不同要超過(姻五)才可。
【安從惟】評論
姻五血六~~~(鸚鵡寫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