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庭安】評論
審計法第4條:中央各機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由審計部辦理;其在各省 (市) 地方者,得指定就近審計處 (室) 辦理之。
【Milk】評論
審計法第三十四條 政府於會計年度結束後,應編製總決算,送審計機關審核。 中央政府年度總決算,應由審計部於行政院提出後三個月完成其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監察院或兩院中各委員會,審議前項報告,如有諮詢或需要有關之審核資料,審計長應答復或提供之。地方政府年度總決算之編送及審核,準用前列各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