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i Lin】評論
國民體育法第 10 條各機關、團體及企業機構,應加強推動員工之體育休閒活動;員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者,應聘請體育專業人員,辦理員工體育休閒活動之設計及輔導。各機關、團體及企業機構,依前項規定辦理績效良好者,政府得給予獎勵;其獎勵對象、條件、程序、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CW Hsieh】評論
106.9.20修正公布全文46條第 19 條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應加強推動員工體育休閒活動;其員n工人數達五百人以上者,應聘請體育專業人員,辦理員工體育休閒活動之n設計及輔導。n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依前項規定辦理績效良好者,各級主n管機關得給予獎勵;其獎勵對象、條件、程序、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n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