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把握的只有現在!】評論
有無過失不論(無過失責任)。民§197 損害賠償請求權:知2逾10民§125 請求除去:15年(一般時效)最高法院48年度台上字第1050號判例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固為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所明定,然其請求權若著重於身分關係者,即無該條之適用(例如因夫妻關係而生之同居請求權),履行婚約請求權,純係身分關係之請求權,自無時效消滅之可言。
【karen60309612】評論
民法第18條: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