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 ( ) 某甲〈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為人壽保險受益人,該保險是由其父乙為要保人,於98年1月1日簽訂保險契約並約定同日為保險期間始日。其後乙於98年10月死亡,保險公司乃給付死亡保險給付5,000萬元予甲,則甲應否將上述給付申報個人基本所得額,又其申報金額若干?
(A)不需申報
(B)應申報2,000萬元
(C)應申報3,000萬元
(D)應申報5,000萬元。[基12-1-2]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48562
統計:A(35),B(203),C(12),D(3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遺產稅-信託利益計算規定、100年普考申論題-1、個人基本所得額之計算(個人AMT計算)
用户評論
【Amun Lin】評論
所以,如果在104年以後死亡,應申報5000-3330=1670萬嘛?
【小鼠】評論
個人基本所得額的項目保險給付: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超過3,330萬元者,扣除3,330萬元後之餘額應全數計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