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8 檢察官起訴甲犯搶奪罪,惟第一審法院變更起訴法條,僅認為甲犯竊盜罪,並諭知 2 年有期徒刑。甲上訴二審,二審法院維持竊盜罪,惟改判 1 年有期徒刑,並諭知 3 年緩刑。就二審判決之救濟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不得提起第三審上訴
(B)檢察官得提起第三審上訴
(C)第二審判決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檢察總長得就此提起非常上訴
(D)甲雖於第二審法院宣示判決後死亡,但甲之配偶仍得獨立上訴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1497
統計:A(86),B(22),C(10),D(23),E(0)

用户評論

【用戶】貓咪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99台上字第3060號判決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法有明文。案件是否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範圍,固不以起訴書所記載之法條為據,亦不以第二審判決時所適用法條,為唯一之標準,而應以起訴書狀所記載之事實為準,並應視當事人在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對於罪名有無提出爭執,以為審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