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8 下列何者得行使土地徵收之收回權?
(A)需用土地人
(B)原他項權利人
(C)土地徵收請求權人
(D)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66667
統計:A(0),B(0),C(1),D(29),E(0)

用户評論

【用戶】小法(已上榜)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土地法 第 219 條 私有土地經徵收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補償發給完竣屆滿一年之次日起五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聲請照徵收價額收回其土地︰一、徵收補償發給完竣屆滿一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二、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接受聲請後,經查明合於前項規定時,應層報原核准徵收機關核准後,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於六個月內繳清原受領之徵收價額,逾期視為放棄收回權。第一項第一款之事由,係因可歸責於原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者,不得聲請收回土地。私有土地經依徵收計畫使用後,經過都市計畫變更原使用目的,土地管理機關標售該土地時,應公告一個月,被徵收之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有優先購買權。但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