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f4679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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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依據 法官法第2條本法所稱法官,指下列各款人員:一、司法院大法官。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三、各法院法官。前項第三款所稱之法官,除有特別規定外,包括試署法官、候補法官。本法所稱法院及院長,除有特別規定外,包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及其委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