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韋韋】評論
(A) §134 各種選舉,應規訂婦女當選名額,其辦法以法律定之(B) §132 選舉應嚴禁威脅利誘。選舉訴訟,由法院審判之(C) §131 本憲法所規定各種選舉之候選人,一律公開競選(D) §136 創制複決兩權之行使,以法律定之→以公民投票法取代
【Alexis Kuo】評論
第一百三十四條(婦女名額保障) 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其辦法以法律定之。第一百三十六條(創制複決權之行使) 創制、複決兩權之行使,以法律定之。公民投票法 (民國 98 年 06 月 17 日修正)第 2 條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一、法律之複決。二、立法原則之創制。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四、憲法修正案之複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