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cture Lai】評論
職業訓練法 第 39-1 條 依第31-1條規定經認證單位,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辦理技能職類測驗,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二、收取技能職類測驗規定數額以外之費用。三、謀取不正利益、圖利自己或他人。四、會務或財務運作發生困難。五、依規定應提供資料,拒絕提供、提供不實或失效之資料。六、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31-1條第3項所定辦法關於資格條件、審查程序或其他管理事項規定。違反前項各款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中央主管機關並得視其情節,分別為下列處理:一、警告。二、限期改善。三、停止辦理測驗。四、撤銷或廢止認證。經認證單位依前項第4款規定受撤銷或廢止認證者,自生效日起,不得再核發技能職類證書。經認證單位違反前項規定或未經認證單位,核發第31-2條規定之技能職類證書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