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Gracec Chen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第 13 條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用戶】Qurug Chiu
【年級】
【評論內容】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