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Gracec Chen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第 三 條 各機關進用之機要人員員額,最多不得超過五人。 總統府及行政院如因業務需要,其進用之機要人員員額,最多分別不得超過十八人及十人。 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機關、安全機關、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以外之機關,得由各主管院依機關層次、 組織規模及業務性質,於二人額度內訂其機要人員員額,並送銓敘部備查。
【用戶】葉玉琴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各機關5人 行政院10人 總統府1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