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馬路小天使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A)此法所指之少年的年齡為 12 歲至 18 歲(§2)本法稱少年者,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B)警察機關詢問受強制同行之少年時,應通知律師到場陪同(§21-§23)少年法院法官或少年調查官對於事件之調查,必要時得傳喚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到場。-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少年法院法官得依職權或依少年調查官之請求發同行書,強制其到場。但少年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少年法院法官並認為必要時,得不經傳喚,逕發同行書,強制其到場。-同行書由執達員、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之。(C)受詢問少年表示已選任輔佐人時,於被選任之人到場前,應即停止...
【用戶】鑑識情趣蛋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D)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287點 第三項(此項已無法源依據)「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人,有觸犯刑罰法令之行為者,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5條之一第一項移送該管少年法院(庭)適用保護案件之規定處理。」但是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5條之一已刪除(2020年6月19日,開始施行),即未滿12歲之兒童犯罪,已不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因此D不能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