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佩君】評論
釋字第 243 號-中央或地方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相關法規之規定,對公務員所為之免職處分,直接影響其憲法所保障之服公職權利,受處分之公務員自得行使憲法第十六條訴願及訴訟之權。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