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魚】評論
清初漢人拓墾高雄地區大致以文武官員所置的「官庄」與康熙皇帝敕賜的「施侯田」,和權貴人士申請的「墾照」等種類招佃開墾,再加上零星的私墾方式來進行。也因為當時的拓墾,大都是招佃式的集體開墾,於是形成「一田二主」的現象。也就是說:「墾戶」稱為「大租戶」,其招徠「佃戶」為其管理土地,此佃戶具有永佃權,稱為「小租戶」,而「小租戶」再將土地轉佃給耕種者,稱為「現耕戶」。現耕戶須繳小租給小租戶;小租戶須繳大租給大租戶;而大租戶須繳田賦給官府。所以二主指的就是大租戶與小租戶。
【Shiuan-huei W】評論
歷史篇P61(C)墾戶稱為大租戶,招來佃戶替他管理土地佃戶(又稱為小租戶),擁有土地的永佃權所以一田二主的二主指的就是大租戶(墾戶)和小租戶(佃戶)
【2018已上岸】評論
1.墾戶=大租戶(需繳納田賦給政府)2.佃戶=小租戶(需繳納大租給大租戶)--幫忙大租戶管理土地,擁有"永佃權"3.現耕戶 (需繳納小租給小租戶)--土地真正耕種者。故,二主=墾戶(大租戶)+佃戶(小租戶)-----就是包租公啦 只有租沒有再耕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