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5.以所有之意思,20 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如何行使權利?
(A)取得其地上權
(B)取得其所有權
(C)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
(D)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吳酥含】評論

第 768 條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第 769 條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