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n】評論
第 198 條行政法院受理撤銷訴訟,發現原處分或決定雖屬違法,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原告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原處分或決定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原告之訴。前項情形,應於判決主文中諭知原處分或決定違法。
【Jennifer Yan】評論
原告【不得】請求賠償所受到之損害這【不得】兩個字就已經是強制性了。所以無所謂的【情況判決】的情形
【Angus Yang】評論
法學"概"論
【神山日光Ninko】評論
這題考邏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