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C Hsieh】評論
第 15 條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處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第 16 條執行人員於查封前,發見義務人之財產業經其他機關查封者,不得再行查封。行政執行處已查封之財產,其他機關不得再行查封。第 17 條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二、顯有逃匿之虞。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五、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snoopy75smb】評論
(A)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處不得對其遺產強制執行(X;得強制執行)(B)行政執行處已查封之財產,民事法院得再行查封(X;不得再查封)(C)執行人員於查封前,發見義務人之財產業經其他機關查封者,不得再行查封(O;先到先贏)(D)義務人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卻故不履行時,行政執行處得逕行拘提(X;不得逕行拘提。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 並得限制其住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