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lan Pan】評論
法定終止權適用於租賃、使用借貸、承攬、雇傭、代辦、寄託AB是債務遲延,不適用於終止權第254條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DC應該是錯在未定相當期限催告
【陳彥竹】評論
A:民232,502→A之論述乃期限利益,甲無需催告始得解除契約。B:民503→B之論述乃期限利益之債,甲無需催告始得解除契約。C:民502第一項→甲得催告乙交付西裝而乙不履行後,僅得減少報酬或請求賠償而不得逕行解除契約。D:民254
【Cha Lin】評論
(A)契約之終止權,乃他方契約不履行而行使終止權,必須法律有明文規定才可據以行使。一般來說,依民法511定作人於工作未完成時,可隨時終止,但需負損賠及民512承攬人死亡之契約終止。 催告->應行使的是解除權 (B)依民法503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遲延工作,顯可預見其不能於限期內完成而其遲延可為工作完成後解除契約之原因者,定作人得依前條第二項之規定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甲要嘛主張預見遲延行使解除,若是行使終止,則可依民法511隨時終止而負損賠責任。 (C)依民法502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逾約定期限始完成,或未定期限而逾相當時期始完成者,定作人得請求減少報酬或請求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前項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