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條規定,107 年度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新臺幣(以下同)17.1 萬元,設陳君本人、配偶及受扶養 親屬共計 5 人,免稅額為 44 萬元,標準扣除額為 24 萬元,薪資所得特別 扣除額 20 萬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5 萬元,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2.5 萬元,試問陳君一家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減除之基本生活費差額為若干 元?
(A)85.5 萬元
(B)12.5 萬元
(C)10 萬元
(D)0 元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36364
統計:A(11),B(1),C(24),D(19),E(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