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個人基本所得額之計算,係以綜合所得淨額為基準,下列何者非屬於計入之加項?
(A)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 50 萬元
(B)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 100 萬元
(C)依所得稅法規定選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之股利 1,000 萬元
(D)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80 萬元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46154
統計:A(3),B(15),C(18),D(29),E(0)

用户評論

【用戶】nh18XXX@ntbna

【年級】小五上

【評論內容】各選項說明如下:1.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A、B應計入2.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D未達100萬不計入。故選D3.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C應計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