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 設甲公司國內總公司 107 年度所得額為新臺幣(以下同)2,500 萬元,在香港分支機構當年度所得額為 1,500 萬元,已納當地所得稅 247.5 萬元, 在美國分支機構當年度所得額為 2,000 萬元,已納當地所得稅 420 萬元, 則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
(A)412.5 萬元
(B)425 萬元
(C)500 萬元
(D)532.5 萬元業所得稅為多少元?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
統計:A(4),B(5),C(9),D(30),E(0)

用户評論

nh18XXX@ntbna】評論

依所得稅法第3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說明如下:1.國內+國外所得額=6000萬2.應納稅額=6000萬×20%=1200萬3.國外(香港、美國)所得額=1500萬+2000萬=3500萬4.已納國外所得稅扣抵限額=3500萬×20%=700萬,故667.5萬可全數扣抵5.應納所得稅=1200萬-667.5萬=532.5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