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uck】評論
依內政部101年2月3日台內戶字第10100882492號函:「外籍配偶及其子女取用中文姓名原則」1.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於不同時機取用之中文姓名皆應一致。 2.姓氏在前,名字在後、無姓氏者,僅登記名字。(A、C) 3.得以中文原名或外文音譯方式取用。 4.應使用字典中之文字,例如國語辭典、辭海及康熙字典等,不得自行造字,並避免使用不雅文字。 5.中文姓與名之間不以「.」、「,」或「空格」區隔。 (D)6.從姓、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應依民法及姓名條例規定辦理。 7.已取用中文姓名者,得申請變更中文姓名1次,請務必慎重。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