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你好Ü థ౪థ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農業發展條例§3 第11款耕地: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農業發展條例§33 耕地不得移轉與私法人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