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7 對於合夥之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應將合夥帳冊交付債權人查閱,法院應依不可代替行為請求權之執行方法執行
(B)對合夥之金錢債權,應先對合夥財產為執行,不足清償時,始得對合夥人之財產為執行
(C)對合夥之金錢債權確定判決,其執行力亦及於起訴時已退夥之合夥人
(D)對於合夥人個人之金錢債權執行名義,不得對合夥財產聲請強制執行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88235
統計:A(1),B(0),C(20),D(7),E(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