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7945g】評論
依民法第13條第一項,未滿7歲之未成年人為無行為能力人。依民法第15條,受監護宣告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依民法第76條,無行為能力人,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及代受意思表示。依民法第15條之ㄧ,受輔助宣告之人,為重大行為應得輔助人之同意。
【ChevyM】評論
第77條: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施威威】評論
2F答的比較好
【dvvd.dvvd】評論
未滿 7 歲之甲、受輔助宣告之乙及受監護宣告之丙,何人須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改為監護人較為適當)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