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u Lin】評論
http://www.wretch.cc/blog/caldwell756/28313661 有人回答!!
【Liou】評論
請問為什麼不能選B
【角胡麻】評論
整理一下裁定駁回(民訴§249)判決駁回不合法無理由者一、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不能移送者二、不屬受訴法院管轄而不能裁定者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原告甲主張被告乙欠債不還,起訴請求乙清償債務,但實際上欠債不還的是丙)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五、代理權有欠缺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七、起訴違背一事不再理、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復提起同一之訴,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前項情形,法院得處原告新臺幣六萬元以下之罰鍰。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一、當事人不適格(甲母A以甲妻乙為不堪同居之虐待,起訴請求法院判決甲與乙離婚)二、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
【好期待(107身特已上榜)】評論
依題意,法院已經開始審理後來發現乙非占有人而是丙所以法院應請求實體無理由,予以判決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