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cture Lai】評論
法務部新聞稿曾經舉下例說明,也可作為案例參考:「例如,甲承包某政府機構工程,未依照合約規定施工,依法不能通過驗收。甲希望督辦監造驗收業務的公務員乙能讓工程通過驗收,就給乙金錢、請乙喝花酒或提供性招待,請乙通過驗收,則甲會構成對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行賄罪。如果甲工程都依照合約,已符合驗收標準,但是希望乙儘快通過工程驗收,就請乙喝花酒、提供性招待或給予其他好處,則甲會構成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 有關公務員職務上收賄或違背職務收賄的解釋,參考最高法院58年台上字第884號刑事判決要旨:「刑法上之賄賂罪所謂職務上之行為,係指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所謂違背職務之行為,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