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瑜】評論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34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67人以上者,進用具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人。公營事業→公立機關350X3%=10.5 → 四捨五入=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