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lora Chen】評論
第 79 條 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行政訴訟法第188條行政訴訟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法官非參與裁判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裁判。裁定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裁定前不行言詞辯論者,除別有規定外,得命關係人以書狀或言詞為陳述。訴願法第65條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訴願人、參加人之申請或於必要時,得依職權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輔佐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派員於指定期日到達指定處所言詞辯論。訴願法第79條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人為無理由。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
【夢想起飛】評論
(A)訴願案件應經言詞辯論始得作成決定→書面審理(B)原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仍應撤銷原處分→應以訴願人為無理由(C)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撤銷原處分,不得逕為變更之決定
【温季庭】評論
(A)訴願法§63 I:訴願就書面審查決定(B)訴願法§77II: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