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雅婷】評論
第三十六條(雇主不得為不利之處分)【相關罰則】§38 雇主不得因受僱者提出本法之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第三十八條(罰則) 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所以答案是(B)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B
【丫超】評論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36 條(雇主不得為不利之處分)雇主不得因受僱者提出本法之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第 38 條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