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蔡小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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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專利法第 3 條 本法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專利業務,由經濟部指定專責機關辦理。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第一條(立法依據)本條例依經濟部組織法第八條規定制定之。第二條(掌理事項)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積體電路電路布局、營業秘密及其他智慧財產權政策、法規、制度之研究、擬訂及執行事項。 二、專利案件之審查、再審查、異議、舉發、撤銷、消滅及專利權之管理事項。 三、商標申請註冊、異議、評定、撤銷、延展案件之審查及商標專用權之管理事項。 四、製版權登記、撤銷、使用報酬率之訂定、強制授權之許可、著作權仲介團體之設立許可、輔導與監督、出口視聽著作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