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中的小出納】評論
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下列事項以自治條例定之:一、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二、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三、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四、其他重要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
【Joyce】評論
回應4F,委辦事項之「管轄權分配」,無需地方議會之決議 ,而地制法第四十三條第一、二、三款後段規定,是在討論「牴觸者無效」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地方自治團體內部,有關委辦事項之管轄權分配,無需地方議會之決議。專業監督=合目的性監督=適(妥)當性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