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角胡麻】評論
先探討甲:刑法第122條第一項:「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其構成必須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行為主觀上明知並故意,但題目是甲不知情的狀況下,故甲不構成犯罪。再探討乙:刑法第31條第一項:「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甲都不構成犯罪了,何來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之有,故乙不成立犯罪。最後是丙:刑法第122條第二項:「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Summerbaby Ha】評論
甲不構成犯罪故乙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