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
第 13 條 醫事人員執業,應接受下列課程之繼續教育:一、專業課程。二、專業品質。 三、專業倫理。四、專業相關法規。 醫事人員每六年應完成前項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數如下:一、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士及牙體技術生: (一)達七十二點。 (二)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數,合計至少七點,其中應包括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之課程;超過十四點者,以十四點計。二、前款以外之醫事人員: (一)達一百二十點。 (二)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繼續教育課程之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