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ung Luck】評論
有關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屬於醫療器材之「醫療用電動三輪車」、「動力式輪椅」等,因其使用目的及功能有別於一般車輛,應視為行人活動之輔助器材,其於道路上使用係視同行人。https://www.mvdis.gov.tw/webMvdisLaw/SorderContent.aspx?SoID=15270&KWD1=%25E8%25BC%25AA%25E6%25A4%2585&Conj1=AND&Conj2=AND&ShowType=ArticleSearch
【吳小霖】評論
補圖,交通部的立場是其使用目的及功能有別於一般車輛,係視為行人活動之輔助器材,其於道路上則應遵守一般行人之管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