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7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6 條第 2 項之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何種情形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A)民國 96 年 11 月 1 日後,因船舶故障、海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滯留大陸地區,且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之漁民或船員
(B)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 65 歲以上、18 歲以下者
(C)其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須在臺灣地區照顧父母者
(D)民國 34 年後,因兵役關係滯留大陸地區之臺籍軍人及其配偶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59055
統計:A(14),B(25),C(17),D(71),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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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賊王】評論

第 16 條大陸地區人民得申請來臺從事商務或觀光活動,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一、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七十歲以上、十二歲以下者 。(B)二、其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須在臺灣地區照顧未成年之親生子女者。(C)三、民國三十四年後,因兵役關係滯留大陸地區之臺籍軍人及其配偶。(D)四、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後,因作戰或執行特種任務被俘之前國軍官兵及其配偶五、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前,以公費派赴大陸地區求學人員及其配偶。六、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前,因船舶故障、海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滯留大陸地區,且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之漁民或船員。--------------(A)大陸地區人民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每年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之數額,得予限制。依第二項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申請者,其大陸地區配偶得隨同本人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未隨同申請者,得由本人在臺灣地區定居後代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