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林勳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D選項於 大法官釋字第543號解釋理由書中原則 不得再授權為補充規定 (因為,該緊急命令本身即可逕予執行。)例外 若因事起倉促,一時之間不能就相關細節性,技術性事項具細靡遺悉加以規範,而有待執行機關以命令補充者,則應於緊急命令中明文規定其意旨,並於立法院完成追認程序後,由執行機關再行發布。
【用戶】火斑喵(撰寫精闢詳解+朝目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回2F & 3F《大法官釋字No.543》: 【原則上】 is 其內容應力求周延 ,以〔不得再授權〕為〔補充規定〕即〔可逕予執行為原則〕。【例外】 is [ Reason ] : 若因事起倉促,一時之間不能就相關細節性、技術性事項鉅細靡遺悉加規範。 [ result ] : 有待『執行機關』以『命令』補充,方能有效達成緊急命令之目的者, 則應於緊急命令中明文規定其意旨。 [ way ] : 此種「補充規定」應依「行政命令」之審查程序 - 送交立法院審查(=追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