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職考生】評論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六十九年五月六日第三十五條 (制定)I.左列人員不得申請登記為候選人:一、現役軍人或警察。二、現在學校肄業學生。三、辦理選舉事務人員。II. 前項第一款之現役軍人,屬於後備軍人或國民兵應召者,在應召未入營前,或係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均不受限制。III. 現任公務人員不得在其任所所在地,申請登記為國民大會代表候選人。 九十六年十一月六日第二十七條 (全文修正)I.下列人員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一、 現役軍人。二、 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三、 軍事學校學生。四、 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
【蘇同學】評論
警察得
【Achieve】評論
鬼扯那來E選項!亂七八糟
【Wei】評論
累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