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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14條 (最高行政法院之庭數及庭長)最高行政法院應分庭審判,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最高行政法院各庭置庭長一人,簡任第十四職等,除由院長兼任者外,餘就法官中遴兼之,監督各該庭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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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行政院組織法 第3條 (各部之設置)行政院設下列各部:一、內政部。二、外交部。三、國防部。四、財政部。五、教育部。六、法務部。七、經濟及能源部。八、交通及建設部。九、勞動部。十、農業部。十一、衛生福利部。十二、環境資源部。十三、文化部。十四、科技部。行政院組織法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