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5香港或澳門居民如有下列情形者,其申請在臺灣居留得不予許可?
(A)曾在臺灣地區有行方不明紀錄達3個月以上者
(B)在臺灣地區有民事訴訟者
(C)曾在臺灣地區投資者
(D)曾在大陸地區從事商務投資者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04762
統計:A(190),B(17),C(2),D(1),E(0)

用户評論

古美門研介】評論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 二十三 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不予許可:一、曾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情形之一者。二、有事實足認係通謀而為虛偽收養者。三、原為大陸地區人民,未在大陸地區以外之地區連續住滿四年者。四、曾冒用身分或持用偽造、變造證件申請或入境者。五、曾於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時,為虛偽之陳述或隱瞞重要事實者。六、曾在臺灣地區有行方不明紀錄達三個月以上者。七、與臺灣地區人民結婚,其婚姻無效或有事實足認係通謀而為虛偽結婚者。八、健康檢查不合格者。曾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或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情形者,其不予許可期間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