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林勳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勞動契約第 6 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稱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依左列規定認定之:一、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二、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三、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四、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用戶】Aimee Kung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A)臨時性工作→無法預期之非繼續工作:6個月以內(B)特定性工作→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可長達1年以上(C)季節性工作 →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9個月以內(D)短期性工作→可預期之非繼續工作:6個月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