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昱辰】評論
地方制度法第39條規定:.....覆議案應於送達"15"日內作成決議.本題問的是:休會期間的覆議案,應於七日內召集臨時會,並於開議三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是行政機關認為議案有窒礙難行的部分,行政權對付立法權的有利工具.行政機關首長只要一人就可以提出覆議案,另外,覆議案超過期間(三日)沒有議決,原決議就失效.而且在地方政府,地方議會並沒有權利可以對付行政權的覆議權,不同中央機關有國會不信任案(倒閣權)的提出.
【尹泰 - 莫忘初衷】評論
地方制度法 § 39 IV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對於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移送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應於七日內召集臨時會,並於開議三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有出席議員、代表三分之二維持原議決案,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應即接受該決議。但有第四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情事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