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appy501】評論
第一類:營利所得:A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其他法人出資者所獲分配之盈餘、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及C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皆屬之。合夥人應分配之盈餘或B獨資資本主經營獨資事業所得之盈餘,應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之。所得稅法第1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