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8.依藥事法之規定,下列行為何者應負刑事責任?
(A)無處方箋販賣處方藥
(B)非藥師執行藥品之調劑
(C)擅自添加非法定著色劑於藥品
(D)性能與核准不符之醫療器材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54545
統計:A(5),B(0),C(5),D(1),E(0)

用户評論

GHL】評論

藥事法第85條製造或輸入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劣藥或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之不良醫療器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藥事法第21條本法所稱劣藥,係指核准之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一、擅自添加非法定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及賦形劑者。二、所含有效成分之質、量或強度,與核准不符者。三、藥品中一部或全部含有污穢或異物者。四、有顯明變色、混濁、沈澱、潮解或已腐化分解者。五、主治效能與核准不符者。六、超過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者。七、因儲藏過久或儲藏方法不當而變質者。八、裝入有害物質所製成之容器或使用回收容器者。藥事法第23條本法所稱不良醫療器材,係指醫療器材經稽查或檢...

簡伯丞】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