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原告甲、乙列丙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聲明求為判決:「確認甲、乙對丁之遺產有繼承權存在。」主張略以:甲、乙二人為被繼承人丁之養子女,依法得繼承丁之遺產等語。丙則抗辯:其為丁之配偶,丁生前未經丙之同意,單獨收養甲、乙為養子女,且未經法院認可,故丁之收養為不合法,丙為丁之唯一繼承人等語。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題組】(1)本件當事人適格有無欠缺?(10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2104
統計:A(35),B(44),C(305),D(2),E(1)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特殊所得課稅、十大類綜合所得

用户評論

【用戶】Cindy Chen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員工分紅配股-薪資所得員工認股權證-其他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