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東晉】評論
考試院組織法 第 3 條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十九人。
【瓜瓜】評論
憲法不考(試)人數憲法沒有(隱私)
【vu; vup4y4ru3】評論
憲法增修條文 第6條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