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題組】 ⑵丙於民國 98 年向管轄法院起訴丁請求為 L 給付,遭第一審法院以無理由判決駁回,並於上訴第二審後撤回其起訴,就此撤回丁始終未有任何表示。民國 99 年丙再向管轄法院起訴丁,為同一的 L 給付請求。(1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30028
統計:A(22),B(6),C(32),D(293),E(0)